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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12-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促进依法治校,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教育部关于<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和获取的,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及时、便利的工作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具体职责包括:

    (一)处理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处理和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设在纪检监察室,主要职责包括:对学院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收集、整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三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学院应当就以下信息予以公开: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及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和教学评估情况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院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一)、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学院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学院通过校园网、院报、院内刊物、校园广播等媒体以及文件、年鉴、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开学院信息。

    学院根据需要,在校内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电子屏幕等或通过会议、公告等形式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条 学院在校园网建立有效链接、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第十二条 属于学院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并公开。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学院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院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院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信息公开申请表》,学院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收到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的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学院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学院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学院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七)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 学院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学院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除学院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以外,学院不授权任何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学院校信息。

    第十七条 学院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组对学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评。学院信息公开监督组负责组织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每年要对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进行政策法规、操作方法、业务知识等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学院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学院各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部门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院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学院各部门有关人员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违反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学院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院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院信息的;

    (七)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许坦东街29号    邮编:030031   联系电话:0351-797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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